致《七十年奋斗与思考》写作组并中共党史出版社的公开信
——质疑《战争岁月》对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其人其事的记述
魏响
《七十年奋斗与思考》写作组并中共党史出版社总编室:
经过长时间的考虑,我终于打消了曾经有过的顾虑,鼓起勇气写这封信,斗胆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的薄一波著《七十年奋斗与思考》上卷《战争岁月》(以下简称《岁月》)第三、第四两章中所涉及到的韩麟符以及郑丕烈、杜真生其人其事的记述提出质疑,并对质疑作出笔者自己的回答。
薄一波同志是我党久经考验的、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把他七十年奋斗的经历,以“自传”的形式记录下来,编辑成书,对总结我党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丰富党史资料“宝库”,推动党史教学研究;对进一步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教育“今人”和“后人”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笔者以为像《七十年奋斗与思考》这样的宏篇巨著,理应写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信史”,只有这样,才能使该书具有其与薄老资历、职务、在党内外享有的崇高威望等相称的,应有的权威性。而“所谓权威性,主要是决定于事实的准确”。(1)
李维汉同志撰写回忆录的原则,其中第四条就是“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李老多次叮嘱说:“对党史资料,一是要客观,一是要真实。客观,就是不要臆测;真实,就是要符合当时的实际,不夸大,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历史是最讲真实的,要准确,要符合当时的实际,要经得起时间、后人和史料的检验。”(2) “李老主张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要写出本来面目。”(3)薄老自己也讲过“写回忆录,一是要慎重,要按照我们的传统,实事求是地来写。”他还说:“毛主席给我们立了一条,是则是,非则非,总之要实事求是,不能以个人的喜怒来搞。”(4)薄老还说:“一个事情,你讲的是这样,他讲的是那样,不一样,咱们查,从档案里头往往就查出来了”(5)。
然而笔者在阅读《岁月》第三第四两章时却发现在这两章中对韩麟符、郑丕烈、杜真生这三个重要党史人物其人其事的记述,都完全背离了上述写人写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笔者为此感到深深地遗憾。
出于笔者的职业性格,也出于对中共党史出版社声誉的爱护(1998春为出版《绥远和平解放》一书,笔者曾与中共党史出版社有过一段愉快的合作,担任该书责任编辑的霍海丹同志的敬业精神、一丝不苟严谨的工作作风,与待人的热诚,深为笔者所敬重)更是出于一种对维护历史真实的责任感,笔者不能面对错误的记述保持缄默。这就是笔者撰写此《信》的动机与出发点。
第一章
质疑《岁月》第三第四两章中对韩麟符、郑丕烈、杜真生其人其事的记述
《岁月》第111页说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因诈骗石友三巨额购置军火款被开除出党”。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从逻辑上讲不通。因为历史如果真的象《岁月》所述,那就等于是说,是顺直省委替石友三惩处了韩、杜、郑三人,从而出了“被诈骗”这口“恶气”。这样就引伸出又一个疑问,做为中共的一级组织——顺直省委,怎么会和一个军阀、政治浑浑石友三“沆瀣一气”,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呢?
《岁月》第110页写道韩麟符、杜振(真)生、郑丕烈“早已被开除出党”,第139页再次重复了“早已”二字。笔者以为这种不明不白,含糊不清的辞句,不应当出现在《岁月》这样严肃的长篇传记中——尤其它是薄老的《传》。
党籍标志着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韩麟符是李大钊亲自介绍,于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著名早期党员。大革命时期,他和李大钊一起参与了改组国民党的工作,并被当选为国民党第一、第二两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他对开创内蒙古(热、察、绥)早期党的工作,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对待这样一位党史人物,在涉及其党籍是否被开除,何时何地因何故被开除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既然作为“史料”载入“史册”——《岁月》,就理应向“今人”和“后人”有一个准确无误的交待,而不应用“早已”二字一笔带过。什么叫“早已”?“早已”是指很久以前。然而当时(指1931年2月10日韩麟符等在天津被捕之日——笔者注)中国共产党还是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即使是韩麟符于1923年入党旋即又被开除出党,那也不能说是“早已”。再把这个“早已”和韩麟符及杜真生、郑丕烈被“开除出党”的原因连在一起看,则又前后自相矛盾,更不能自圆其说了。按所谓“诈骗石友三巨额军火款”一事,发生于1930年1月(6),如果这一事件果真是导致韩、杜、郑三人被“开除出党”的原因,那么他们被“开除”的时间,只能是1930年1月至1931年2月这一年中的某个日期。这样“早已”一说,也就自然不能成立了。
《岁月》第118页说韩麟符一伙在敌人法庭上声称自己就是共产党,“按当时的法律,被定为共产党的案子就成了政治犯,诈骗巨款大案的刑事罪就可以不再追究了。”这段文字似乎是告诉人们,国民党“当时的法律”规定,一种犯人只能判一种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法律条文。与这段文字相关联的第139页的另一段文字则更令笔者惊诧不已。这段文字承认“韩麟符1923年参加共产党,担任过内蒙特别支部书记”。(应是中共内蒙古特别委员会简称内蒙特委书记——笔者注)但笔锋一转,又说韩“早已被开除出党”。该段接着写道韩“看到军阀打内战需要军火,便同西北军石友三部的参谋长(应是外事参谋——笔者注)杜振声(杜真生)相勾结,说他们可以从国外买到军火,骗得(石友三——笔者注)40万现洋(比实际数目扩大了十五万元——笔者注),跑到大连去当富翁。”这里,不但把韩麟符说成是所谓“诈骗”石友三购置军火款的“主犯”,而且他与杜真生、郑丕烈成了主动诱骗石友三的一方,军阀石友三反倒成了被动上当受骗的另一方。该段又说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等人不是政治犯,“而是一个诈骗集团”,当他们“跑回天津活动”后,“都被东北军(应是国民党天津市公安局——笔者注)当作共产党抓起来了”。如此说来,是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的张学铭(张学良弟弟)犯了一个“错误”。他下令将“早已”不是共产党,而是“诈骗集团”的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等人当作共产党捕获,原来是一场“误会”——抓错了。
以下的一段文字写的更为离奇。它写道韩、杜、郑等“被捕后唯恐当不上政治犯,唯恐打不成‘共产党官司’。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只要定为共产党案,只要再来一次‘自首叛变’便可出狱,诈骗案就逃过去了;如果定为诈骗案,那就死路一条了”。 这段文字虽然写得隐晦,但笔者经过反复咀嚼,认真领会,还是大体上弄明白了其含义。它仿佛是说,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其性质比政治犯罪——“共党罪”还要严重得多,在判决时要判极刑——“死路一条”;而政治犯——共党犯的性质反倒要轻——是“活路”,当然其前提是“再来一次叛变自首”。这大概也是那部“当时的法律”所规定的。无怪乎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被捕后要“冒充”政治犯,“抢”着“打共产党官司”了。如此叙述,笔者认为简直是开历史的玩笑。笔者虽孤陋寡闻,阅历浅薄,没有机会看到那部“当时的法律”,但自信对中共党史的ABC还是略懂一二。历史告诉我们,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悍然发动了早有准备的反革命政变,汪精卫紧随其后,于同年7月15日作出了关于“分共”的决定,公开背叛了孙中山所制定的国共合作政策和反帝反封建纲领。从那时起国民党蒋介石、汪精卫等即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实行“宁可错杀一千,不愿错放一个”(7)的大屠杀政策。从1927年3月到1928年上半年,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被杀害的即达三十一万多人,其中共产党员二万六千多人。党的早期活动家陈延年、赵世炎、罗亦农、向警予、陈乔年、夏明翰、郭亮等相继牺牲在敌人屠刀之下。(8)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中途夭折,中国革命在“全世界绝无而仅有的”(9)残酷的白色恐怖中陷入低潮。
法律是从属于政治并为政治服务的。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将共产党“斩尽杀绝”是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派的既定方针。这种方针必然要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中。然而就在这种历史时代背景下,竟然冒出了一部对待“共党犯”(政治犯)比对待刑事犯中的“诈骗犯”要“宽大”的多的所谓“当时的法律”,岂非怪事?韩麟符等要“抢”着“打共产党官司”,他对打赢这场“官司”究竟有几成把握?打“共产党官司”就真的能找到“活路”——出狱?虽然《岁月》给这条“活路”加了一个限制词:“只要再来一次自首叛变”,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设,假设不等于事实,不能作为判断事物情节的依据。事实是韩在被捕后非但未自首叛变,未出卖组织和同志,就连自己是共产党员这一国共两党都知道的公开身份(10)都未承认。他仅仅承认“搞民主活动,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结果仍被北平军分会以“共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1)为同狱政治犯中被判刑期最长者。郑丕烈以同样罪名被判八年。(12)杜真生亦被判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不详。
《岁月》第156页写道:“当时我们得到消息说,栾(草岚子监狱的管理员——笔者注)让韩麟符与郑丕烈的妻子到他办公室里鬼混,得了很多钱,全部一人独吞了”,并把这一“秘密”看作是那个姓栾的管理员的“要害”,旁敲侧击,要挟栾,逼其“就范”,同时施以金钱收买,每月固定给栾四十元,使栾的收入达到其月工资的“两倍”。那个栾管理员终于“就范”,为那些“正宗”的共产党员——政治犯服务了。
笔者在读罢这段文字描述后,在惊讶之余,又有一种想哭哭不出来,想笑又笑不起来的感觉。笔者认为把这种不可靠的“绯闻”当作真实的史料写入“史册”,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岁月》这样严肃、理应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巨著的一种亵渎。文中说韩麟符为和郑丕烈妻子(李如冰——笔者注)“鬼混”,给了那个姓栾的管理员“很多钱”,试问这“很多钱”从何而来?难道韩能够将所谓“诈骗”石友三得来的巨款带进狱中?退一步、十步乃至千步万步讲,即使是韩确实有“很多钱”,这笔钱应该派作何用,韩不会不思考再三,作出明智的决定。他已经被判处十五年徒刑的重刑,未来生死难卜。他是用这笔钱去打通“关节”,争取出狱,以保存自己要紧,还是为图一时的“欢快”,用“很多钱”买通那个栾管理员,在众目睽睽之下,拖着八斤重的脚镣(13)去和郑丕烈的妻子李如冰“偷情”?孰轻孰重,有着丰富斗争经验的韩麟符不会不懂得这个简单的道理。再说,在那种环境中,他哪里还会有搞女人的兴致?
但是,这种“桃色新闻”也并非空穴来风。它一是来自敌人的造谣离间,在被押政治犯之间制造不和,以利他们各个击破;一是那些从一开始就把韩麟符排斥于自己阵营之外,不承认韩是同志的另一部分政治犯也跟着一起起哄,给郑丕烈起外号叫“老黿”。(14)由此可见,在顺直期间形成的“党内的个人意气之争和派别成见”(15)其影响之深之远。它不仅被带进了当年的草岚子监狱,而且沿袭至今仍未能彻底消除。这大概也是韩麟符蒙冤遇害,虽已追烈但党籍至今未能恢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说到韩麟符之死时,《岁月》第156页写道:“……郑丕烈对韩恨透了。他们出狱后,郑乘韩在山西榆次下火车时,当众将韩击毙。”这种写法与韩被郑丕烈刺杀身亡的真相大相径庭。笔者将就此一历史事件,在本文中专列一章,写明真相,以正视听。
第二章
笔者对“质疑”的回答
一、关于韩麟符、郑丕烈、杜真生是否“早已”被开除党籍的问题。
韩麟符未被开除党籍。他是在大革命失败后,在顺直省委内部纠纷不断,党内生活极不正常的历史背景下,受到了留党察看六个月,“开除”(“撤销”的同义词——笔者注)中共内蒙古特委书记职务的处分。(16)经过情形如下:
一九二八年初(一说四月)顺直省委组建中共内蒙古(泛指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特别委员会(简称内蒙特委)。经中央批准,任命参加南昌起义失败后,辗转回到天津的韩麟符为书记。当时韩正在京东从事农民运动。他除了向省委借了一百二十元钱外,自己又设法搞到一些钱,才派走了去内蒙工作的同志,而自己则被军阀溃军抡掠一空,困在京东。(17)
一九二八年七月廿二日至廿三日,顺直省委在刘少奇、陈潭秋、韩连会一起主持下,在天津召开扩大会议(史称“七月改组会议”)。会议通过了《顺直目前政治任务决议案》、《党务问题决议案》、《职工运动决议案》、《农民运动决议案》、《兵士运动决议案》、》《政治纪律决议案》等多项“议案”。会议的最后结果是改组了顺直省委,(这是顺直省委成立以后不到一年时间内的第三次改组—笔者注)推举韩连会任省委书记,傅懋功(彭真)、郝清玉等七人为常委。刘少奇、陈潭秋以中央特别处理顺直问题专员的名义,常驻顺直省委。(18)
就是在这次会议中,顺直省委认为韩麟符“主持同志接受张敬尧、徐永昌之委任,在京东收编溃军、且自行调派同志到军队工作,乱委同志军官名义,是犯了军事投机和组织上的错误。省委曾去信严禁这种军事投机工作,又不服从,反说省委指示与事实不符,实属违抗指示”,因此决议给韩以“留党察看六个月之处分,并开除内蒙特委书记职务,请求中央批准(因韩同志之内蒙书记系中央批准)”。(19)韩麟符对处分不服,于1928年9月5日向中央提出申诉。他在写给中央的申诉书中,首先向中央报告了在京东发动农民的困难,然后写道:“我始终没有依赖军事力量来解决一切的投机观念,我始终没有离开发动农民的工作,只是为了得到工作用费,所以我根本(不)承认这是军事投机。我再把省委扩大会议对我的处罚决议用事实辩证一下:(1)我并且(未)主持接受军阀委任,我反倒是因为组织军队,才与张次屏、张开运(20)决裂;(2)我不是一个军官,何从委派同志作军官?这完全是传闻之误;(3)主持这一工作的有省委负责人与京东各县委,我只是参加的一个,何从紊乱组织?……因此,我请求中央撤消(销)顺直扩大会的惩戒条。
当我与省委负责人的辩证后,好多事实他们已经承认,并且应许向中央更正,但不久又不承认了。
我认为如果有军事投机的事实,且为了纠正党的投机倾(向)来处罚我,我非常乐意接收(受),我对省委不满有几点如下:
①扩大会我本应参加,但不通知我。我问省委负责人,又说有信通知我,其实没有。我认为这是一种有作用的欺骗。
②……
④(按顺序应为③—笔记注)省委在省负责同志,在内蒙工作同志议会中,为了攻击我,忽然领到一个反动同志来同我捣乱,几乎陷全体同志于危险。而这一位先生的目的是敲竹杠。我认为这是有意陷害。
在这些情形中都是证明省委并不是为了纠正同志的错误。一个同志不承认错误自然是大错。处罚是使党与个人都有进步,但错误的处罚也等于一个错误。
我最后请求中央根据事实给我一个适当的处罚。林(麟)符。(21)
由于顺直省委负责人自食自言,当韩麟符同他们辩证后,起先承认对韩的处分“好多事实”有出入,“并且应许向中央更正”,“但不久又不承认了”。加之顺直省委七月改组会议后,一部分干部和党员认为对韩的处分过重,反对省委的决定,(22)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二八年十月四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了顺直省委“撤销韩麟符内蒙古特委书记并留党察看六个月的处分决定”。(23)从上述史实可以证实,韩麟符被“开除”的是其中共内蒙特委书记职务,而非党籍。
现在接着谈谈郑丕烈、杜真生是否被开除党籍的问题。他们是被开除党籍了,而且是“永远开除”;但开除的时间不是一九三一年二月十日他俩和韩麟符等人在天津同时被捕以前的所谓“早已”,而是在被捕一年多以后,即一九三二年的三月十五日。被开除党籍的原因则与所谓“诈骗石友三巨额购置军火款”风马牛不相及。真相如下:
一九三二年三月十五日,中共河北省委向中央报送了一份《关于叛徒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将四十一名中共党员定为叛徒,“决议一律永远开除党籍,并通知各级党支部。请中央通知各省,防(止)其再混入组织。”(24)这四十一人依次是:张开运、韩连惠(会)、徐兰芝、严静平、杨记录、张树堂、廖化平、潘向友、赖德(即兆民)、李国威、郭亚先(郭兆祥)、李国喻(女)、杨培芝(杨骏三)、周启瑜、郭静民(郭克勤)、张子英(女)、杨吉安、康逊、俞振邦、郭栋鸣、苏义玉(史汉仙,女)、张宾(刘光辉,女)、史名溢、李天民、李仁
、鞠少清(鞠怀)、王兴、徐树之、曹策、李西益、杜振(真)生、郑丕烈、叶善枝、刘学修、李慕春(女)、刘清连、刘子厚(刘清连之子)、阎怀品(聘)、李泽、陈滌之(陈谭秋之兄)、刘清瑞。其中张开运,韩连惠(会)、杨红承(《报告》所列41名叛徒名单中
无杨红承此人——笔者注)许兰芝、严静平、廖化平、潘向友、赖德、杨培芝、郭亚先、小冯(李国威)杨吉安、张树堂等十三人并被列入“应特殊解决者”(秘密处死之同义词——笔者注)名单。(25)
杜真生和郑丕烈因何故被河北省委定为叛徒而被永远开除出党?《报告》称:“杜振(真)生,热河人,情形与李西益(为李希逸之笔误,以下同——笔者注)同,任内蒙取消派军委书记,现押军人反省院”。“郑丕烈,热河人,曾任内蒙等处工作,情形与李西益同,曾任内蒙取消派组织部长,现押军人反省院” (26)
既然杜郑二人的“叛变”情形都与李希逸相同,那么让我们看看李希逸的“叛变情形”又是怎样?《报告》称:“李西益”(逸),北平人,曾任省委宣传等工作,1928即与内蒙民族取消派勾结任宣传部长,同时到党内当侦探,直到1931年1月才发现,现押军人反省院” 。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为李、杜、郑三人说几句公道话。笔者以为中共河北省委以所谓“内蒙民族取消派”为由将他们定为“叛徒”开除党籍,这种“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很简单:在内蒙地区(热、察、绥)中共党的历史上,从来就未产生存在过“民族取消派”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它只不过是由于长期以
来内蒙党组织与顺直省委、河北省委在一系列问题上存在意见分岐,顺直省委对内蒙的工作不满,还怀疑内蒙党内有“第三党”。 (28)笔者以为这便是所谓“内蒙民族取消派”的由来。“取消派”也是“立三路线”特别是王明路线统治中央期间对党内不同意见者,惯常使用的一种政治语言——一顶政治大“帽子”。
现在,笔者再以更多的的事实来辩证一下李希逸到底是不是所谓“内蒙民族取消派”在顺直省委内的“侦探”,内蒙中共组织内到底有没有所谓的“民族取消派”。
大革命失败后,1928年初中共顺直省委在天津组建中共内蒙古特别委员会(简称“内蒙特委”),经中央批准任命韩麟符为书记。同年7月22日至23日顺直省委召开扩大会议(史称“七月改组会议”)。韩麟符的内蒙特委书记职务被“开除”,其后内蒙特委书记职务由郑丕烈接替。但由于长期以来顺直省委认为内蒙党组织执行中央路线不力,认为内蒙党的工作是建立在个人情感之上,把在韩麟符、郑丕烈领导下内蒙特委所做的工作,一概斥责为“右倾”、“军事投机”、“土匪如一”等等(29)顺直省委便又停止了郑丕烈的内蒙特务书记职务,内蒙特委事实上宣告解体。
1930年中共中央就内蒙及热河工作之建立及热河经费,给满洲省委发出指示信。(31)指示信称:“关于内蒙工作,曾经中央详细讨论,拟定工作计划(另附)决派李希逸为主持人,先以热河为工作的开始,建立特委,暂由满洲省委指导。将来察绥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可以张家口为中心,成立内蒙省委,以统一热河、察哈尔、绥远的指导。……希逸同志即来满委,经满委与其详细谈后,即可去热河工作。”(32)李希逸遵照中央的指示,制订了《对热河之工作计划——内蒙的政治组织路线与民族纲领》内容共计18条。(33) 1930年9月16日,新组建的中共内蒙特委在热河省(今河北省)滦平县金沟屯宣告成立,成员有九人,陈镜湖(化名李铁然)为书记兼组织,刘刚负责宣传(34) 1932年又增补时在上海中央受训的王逸伦为常委。
假如李希逸果真是所谓“内蒙民族取消派”的“侦探”,那么按照逻辑,由他亲手组建的这个新的内蒙特委也应当是所谓的“取消派”才是。然而它却和韩麟符、郑丕烈先后为书记的前两个内蒙特委一样,都是货真价实的中共组织,而不是什么“取消派”。这个特委在极为艰难困苦且长期与中央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直至1933年陈镜湖(李铁然)为协助冯玉祥组建抗日同盟军,5月12日在张北桦树梁遭土匪民团袭击,中弹身亡而止。时隔50年之后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1月7日下发辽政烈字〔1983〕1号文件,追认陈镜湖为革命烈士。
因此,笔者认为河北省委以一个无中生有的“内蒙民族取消派”的“侦探”为罪名将李希逸定为“叛徒”“永远开除党籍”是错误的。
现在再回过笔来谈谈郑丕烈,杜真生是否叛变的问题。他们是叛变了,而且郑丕烈还沦为国民党军统局的特务,亲手杀害了他昔日并肩作战的亲密同志战友韩麟符。但他们叛变的时间不是1932年3月15日河北省委向中央送报《关于叛徒的报告》这个时间,而是1933年3月他们出了草岚子监狱又第二次被国民党抓捕以后。1936年西安事变后杜真生在南京宪兵司令部变节,答应为国民党做事。郑丕烈的具体叛变经过,笔者在此文的相关部分还要详述。
二、关于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是不是政治犯的问题。
在上一节里,笔者已经以事实说明韩麟符未被开除党籍;在1933年3月15日河北省委向中央报送《关于叛徒的报告》之前杜真生、郑丕烈还是共产党员。那么他们是政治犯,应该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了。但是笔者不打算就此打住。笔者还想举出更多的“证据”进一步证明他们是政治犯。现择其主要也是重要者列举如下:
1、媒体的报道。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十一日天津《大公报》第二张以大字标题在头条位置报道:津市新闻。公安局大捕共党。昨晨在英法日各租界搜查拘捕三十余人已引渡讯办。该条消息报道“本市公安局前日接得特务密报,谓本市共产党前日上午在法租界裕中饭店开会,(35)决议派员混入现正编遣之晋南军队(36)工作,日内即行动身前往等语,市整委刘不同亦得此项报告,当即商同公安局长张学铭设法逮捕”经派员赴日本警察署、法工部局、英工部局分别交涉逮捕手续,“经各工部局同意后,公安局特务队即行动员,会同各工部局特务,于昨晨二时出发……在英租界亲仁里九号捕获共产党十人,据闻内有曾(郑)丕烈及李蕙芳及女子二人,又在法租界裕中饭店捕获杜真生韩麟符数人……闻韩系被开除之前二届中央候捕执行委员,不料于前日上午召集共党开会后翌晨即在睡梦中被捕。又日租界搜捕之结果,亦逮捕十余人,英日两租界搜查之地点,因系共党巢穴,故获得共党书籍宣传品甚多。……至昨晨九时,共捕三十余人。……据闻,此次捕获之共党多系重要份子,虽不能一网打尽,津市共党已受一巨创云” (37)。
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天津《大公报》(第二张)又在头条位置连续报道“被捕共党审讯中,破案原因由于告密”。消息称“此次该共党等被逮原因,系由于某氏之告密,缘民国十五六年国民党尚未清党之时,有与韩麟符共同工作之某氏,与韩分手已有四五年之久,最近来津,日前在外闲游路遇当年同事田某称韩麟符现在天津,日内即将他往,彼此均系旧友,且当日风雨同舟,多年契阔,何妨晤韩一谈,某氏当即允诺。乃与韩约定时间,于某日晚间在劝业场茶楼会晤,惟韩本人届时未到,仅派代表一人前往接谈,代表谈后,刺探某氏态度,某答称“现在青年均无出路,既要有正道好走,无不乐从”等语,该代表认为满意,归以告韩,韩邀某氏赴裕中饭店会晤,时韩已更名王姓,当即将共党打算赤化杂牌军队计划详细商定,韩并称现驻晋境之某部军队已接洽妥当,全部交本人训练,并请本人担任政治训练部主任云云。某氏辞出后认为韩麟符之企图,关系整个的中国治乱问题,并军队赤化后,北方民众将遭受蹂躏,不能生存,为国家前途计,不得不谋阻止,乃向市整委刘不同告密。……适公安局方面亦曾接得特务队同样之报告,乃于九日上午研究逮捕方法,是日深夜某氏引导探捕到裕中饭店,指认了韩所住房间,自己退去,侦探令茶房叩门并声称‘王先生有电报来了’,韩于睡梦中惊醒,方出启门,而探捕已入,将韩抱住” (38)。韩的新婚妻子杨新华亦同时被捕。杜真生因同住裕中饭店,与韩时有往来,亦被抓捕。……裕中饭店搜捕完毕,探捕又至国民饭店逮捕居住在该饭店之交通队二人,有一人未在漏网。“此外并在英租界抄出汽车一辆,书籍多种。在日租界太平里三号逮捕了于兰田一名,又在天津饭店捕获李玉书又名李汝昌(即李希逸——笔记注)(39)
笔者所以不惜篇幅引用上述史料,其目的就是想以铁的事实证明韩麟符、杜真生、郑丕烈当年被捕系纯政治的原因,他们就是政治犯,而绝非所谓“诈骗犯